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甘肃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英文名称是:(Gansu Association of Social Sport Instructors 缩写为:GASSI).
第二条 本会是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及其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以促进全民健身为目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在全民健身活动中进行技能传授和体育指导,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道德与业务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增强人民健康水平,促进本省全民健身活动健康、规范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体育总会、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332号(甘肃省体育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辅导
会员及群众进行科学的健身锻炼;
(二)组织会员进行宣传、培训和咨询活动;
(三)进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分类等级评定;
(四)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合法权益,规范指导行为;
(五)表彰、奖励在全民健身活动中成绩显著的会员;
(六)进行全省全民健身活动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七)开展健身、培训咨询活动,国内外学术及活动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凡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被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交验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经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委员会批准后成为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委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可以请求本会协助其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开展社会体育活动,协助本会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委员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七)决定聘任本会名誉主席、名誉会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委员,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委员会补选,但补选委员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委员,应经委员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委员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委员应经下一次委员会追认。补选的常务委员应在委员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常务会表决通过,报甘肃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八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甘肃省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甘肃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甘肃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甘肃省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甘肃省体育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甘肃省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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