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甘肃省体育总会钓鱼运动协会 简 称:甘肃钓鱼协会(英文译名:GANSU FISHING ASSOCI 缩 写:GSFA)
第二条 本会在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和甘肃省体育总会领导与中国钓鱼协会的业务指导下,由社会各界有关人士组成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积极推行全省钓鱼运动的开展。
第四条 本会为甘肃省开展省级各类钓鱼活动和代表甘肃省参加全国钓鱼比赛与相关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五条 本会常设会址:兰州市金昌南路332号 邮 编:7300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指导协调各市州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的钓鱼协会开展钓鱼活动。
二、组织垂钓技术的研讨和培训
三、承办与举办全国与全省钓鱼比赛等各类活动
四、选拔组队参加全国钓鱼比赛与培训交流等活动
五、培养钓鱼竞赛等级裁判员
六、探讨省级钓鱼选手段位等级制的试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委员会为最高机构。本会委员会成员由省、市体育主管部门、体育总会、钓鱼协会与各团体会员单位推选组成。
第八条 本会委员会主要职权: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常委会工作和财务报告与其它重大事项。
四、本会委员大会每届五年。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本会委员会设常委会,为本会执行机构。其成员由主席、副主席与秘书长组成。。
第十条 本会常委会职权
一、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与秘书长;
三、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执行委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五、决定设立专项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六、决定委员增补与除名和副秘书长等工作机构负责人;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常委会每年定期召开,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常委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与组织领导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与主持常委会和检查各项决议执行情况;
二、提名副主席增补人选,提交常委会表决;
三、批准本会团体会员与各专项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和对外接洽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省体育总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项目责任人。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与组织协调年度工作计划实施;
二、提名副秘书长、委员与各专项机构负责人选,报主席批准后,提交常委会表决;;
三、决定各专项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人员选聘。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
各市州与各行业钓鱼协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各类俱乐部等民间组织,凡承认本会章程,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牌匾。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本会委员,享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各类活动与相关服务;
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与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与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区域(系统、单位)的钓鱼活动;
四、积极参加本会各类活动;
五、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捐赠、赞助、会费与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大会审议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9 月24 日本会第三届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第三届委员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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