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体育局、游泳协会、游泳场(馆)、及水上游乐场所等有关单位:
近几年,水上安全事故受到社会各界和政府有关安全部门的高度重视。为贯彻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进一步规范我省水上健身娱乐市场救生及指导专职人员资质。经研究,定于11月下旬进行本年度第二期游泳救生员和第一期游泳社会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来满足时下各大游泳场所用人需求。各市、州体育局督促当地游泳场馆、室外水上经营性游乐场所救生员人员和游泳指导员是否具备国家规定资格,如无资质情况,须积极参加培训通过鉴定,完善工作人员资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网络报名: 2017年11月3日至11月23日
鉴定地点:酒泉市汉武游泳馆
鉴定时间:2017年11月25—26日
报到时间:2017年11月20日上午10:00至晚上20:00(现场确认学员信息)
报到地点:酒泉市汉武游泳馆(酒泉市西郊工业园区)
二、主办单位
甘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甘肃省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三、承办单位
酒泉汉武国际文化会馆有限公司
四、鉴定方式
鉴定采用笔试(闭卷)和技能考核的方式,试题由国家体育总局题库抽取;技能考核根据初级考核标准由考评员进行统一考核。
五、申报条件
(一)游泳救生员初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200m不间歇连续游(不限时)的游泳技能,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2.获得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3.取得中等以上体育专科学校游泳专业方向(含职业高中游泳专业方向)毕业证书。
(二)游泳救生员中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2.国家二级及以上游泳运动员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3.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游泳专业方向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且无安全责任事故。
(三)游泳指导员初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通过初级相应考核,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体育中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注:以上两条只限于已经领取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有游泳救生员才有条件报考游泳指导员资格)
六、考核发证
对参加培训通过鉴定合格者,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在全国通用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考评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七、相关费用
鉴定收费标准按照甘发改收费〔2016〕945号文件由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收取
(一)游泳救生员初级220元,中级245元。
(二)游泳指导员初级240元。
(三)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八、报名办法
请于2017年11月2日至11月23日前登陆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网络管理平台(http://www.sportosta.org.cn/ost/homePageAction.do?method=init&orgname=甘肃&ipflag='0')自行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九、相关要求
(一)报到时请携带网站《考生报名表》(电子版可从甘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栏目下载)身份证,满足本通知申报条件第三小项报到时需提供学历及其它相关证书原件各一份;
(二)此次鉴定初、中级游泳救生员名额分别是80名和20名,初级游泳指导员30名,报满为止。
十、注意事项
(一)学员须自行办理培训鉴定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学员须出具县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无心脏病、皮肤病、癫痫病等)
(三)学员须自带游泳装备;
(四)联系电话: 0931-8817792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地址:兰州市金昌南路332号省社体中心办公楼 电话:0931-8817627 传真:0931-481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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