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足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甘肃省足球协会。简称:甘肃足协
英文译名GANSU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SF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国家《体育法》,团结全省足球运动爱好者和积极分子,广泛开展和促进我省足球运动发展,以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会是在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甘肃省体育总会领导管理下,唯一管理全省足球专项的全省性体育社会团体组织。本协会是由全省足球运动爱好者和体育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性体育社团。
第四条 本会是经甘肃省民政厅注册批准,并接受其监督,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本会做为中国足球协会团体会员,遵守其章程,接受其业务指导;发展同兄弟省市间的业务交流,以及运动员、教练员和技术人员间的团结与合作。
第五条 本会常设会址: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南路33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管理和指导本项目俱乐部和培训机构的注册,管理本省各级省队。
(二)进行足球运动的技术研究,在省内举办和承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骨干培训活动。
(三)组织和承办国际、国内、全省等各类足球竞赛活动。
(四)负责全省各级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注册与管理;负责裁判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推荐晋升一级和国家级裁判人选。
(五)组队参加国家举办的各类竞赛和技术培训等活动
(六))研究和培育足球市场,开发和经营足球产业,指导足球场地建设和足球器材的开发研制。
(七)管理与指导各类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与服务等活动。
(八)联系省内外新闻媒体,加强足球运动的宣传。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委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与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日常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担任,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订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与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8日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