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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考勤及外出报告制度
来源: 作者: 更新于:2019/8/16 10:58:42 阅读:
甘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考勤及外出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勤和外出管理,严明工作(劳动)纪律,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的全过程,确保中心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甘肃省体育局关于外出报告的相关制度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在职人员。挂职锻炼、扶贫帮困、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其日常考勤考核在所在单位进行,并将考勤考核情况反馈给中心办公室。
第三条  中心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积极参加中心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考勤项目
第四条  出勤:包括坐班制人员到岗上班;外出参加社会比赛活动;中心职工参加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公益活动和出差等。
第五条  休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每周的双休日及职工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公休假等。
第六条  请假:包括请婚假、产假、丧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事假等。
(一)婚假:中心职工结婚,凭《结婚证》按程序和审批权限请婚假,婚假3天。因配偶一方在兰州市区以外,且安排在外地结婚的,可另给路程假。
(二)产假: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享受产假和护理假。女职工生育,按程序和审批权限请产假,正常产假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按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后,享受护理假2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丧假:中心职工直系亲属(含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按程序和审批权限请丧假,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另给路程假。
(四)病假:中心职工因病请假,需经医院诊断,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或病假证明,按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五)工伤假:经医院及省工伤部门鉴定,证明需要休工伤假的,按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六)探亲假:中心职工探亲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探亲假规定执行。
(七)事假:中心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私事需请假,必须说明事由,并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当月累计计算,满3小时按半个工作日计算,满7小时按一个工作日计算。
(八)公休假:
1.由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经分管和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2.公休假标准为: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己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享受公休假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公休假。
①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加班:
各部(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每八小时,由各部(室)根据本部(室)工作情况,由科长签字分管领导批准,在本月内报办公室备案,在当月内安排轮休,八小时以下,不安排轮休。
第七条  迟到、早退: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岗的为迟到;未到规定的下班时间而无故提前离岗的为早退。
第八条  旷工:未经请假(报告)而缺勤的为旷工。旷工当月累计计算,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满3小时按半个工作日计算,满7小时按一个工作日计算;迟到、早退累计2次的,视为旷工半天;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中心职工在上班时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串岗、闲聊、擅自离岗、玩游戏、炒股购物等。如有前述行为的,视为旷工并按违反工作纪律论处。
第三章 考勤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考勤工作,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各部门指定专门人员每月底对本部门人员月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并于下月初报送办公室。考勤人员要客观公正地对本处室人员进行考勤,并按要求填写好考勤表,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的前5日(节假日顺延)将考勤表送交办公室。
第十一条  考勤表中的出勤情况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履行工作职责、出现差错、责任事故或违纪等情况的,应在考勤表中其它栏内另行说明。
第十二条  脱产学习、扶贫帮困和挂职锻炼、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在考勤表栏目中注明。
第四章 考勤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事业单位有关考勤考核规定,半年以上不在岗的,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或合格以下者(不含称职或合格),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次年不予工资正常晋升。
第十四条  考勤结果与职工基本工资待遇挂钩。
(一)中心职工婚、产、丧假、工伤假和护理假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不扣发基本工资。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发应发月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应发月工资的100%。
(三)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发应发月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应发月工资的80%。
(四)身患绝症、重型精神病的职工,在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其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五)职工全年请事假,超过1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凡请事假在6个月以上的,停发其工资。
第十七条  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五章 请假及公务外出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中心职工请假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填写好《请假报告单》;
(二)按规定的权限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三)请假期满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十六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部门一般工作人员,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含1天)的,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的由中心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报告单》报办公室备案。
(二)各部门负责人(含副职)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含3天,下同)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中心主要领导审批。《请假报告单》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三)中心副职领导请假,由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并报备体育局分管局长批准。《请假报告单》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四)中心主要领导请假,由体育局分管局长审批并报备体育局主要领导批准。《请假报告单》报中心办公室及体育局办公室备案。
(五)中心职工请事假1个月以上的,均需报中心党部支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七条  公务外出是指中心职工在工作时间到兰州市区以外办事、培训、举办赛事等公务活动,均须事先按程序进行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十八条  公务外出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外出的时间、地点、行程和返回的时间;
(二)外出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三)外出活动的对象及具体内容;
(四)出行方式;
(五)联络方式。
第十九条  公务外出审批权限
(一)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离开兰州市区的,由部门负责人向中心分管领导报告,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二)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公务外出,由本人向分管领导及中心主要领导报告审批,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三)中心领导公务外出,由本人向体育局分管局长、体育局主要领导报告审批,报中心及体育局办公室备案。
(四)公务外出需填写《外出报告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心全体职工请假或因公外出,必须保证通讯畅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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