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日常财务工作流程
来源: 作者: 更新于:2019/8/16 10:55:30 阅读:
甘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日常财务工作流程
为方便职工了解各类经费报销的审批程序、开支范围及比例等有关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省委办公厅、甘肃省财政厅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结合财务工作实际,特将有关报销流程如下
一、从外单位取得发票、收据报销
发票、收据在财务记账时称外来原始单据,原始单据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凡购买各种物品均应附有原始单据,原始单据必须是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转账支付的单据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须与提供的银行开户户名一致。购货发票必须详列购买单位全称、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金额必须大写)及时间。如果一张发票品种较多而填写不下,应附有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支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始单据,必须是当地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或财政机关监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必须写明款项详细内容,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对于单据上特别注明为“往来结算款项”的收款收据,不予报销。
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单据如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金额错误的必须重开,文字错误的允许更正,但必须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抬头应写“甘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户、开户行、电话”。写错抬头的发票不能报销,可以联系对方更换一张正确的发票。
如果发票丢失,当事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对方索取复印的单据,并写出书面说明,经本部门两人以上签字证明,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报告财务,经财务查账确认后方可报销。
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各部门经费报销程序,由经办人报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财务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中心经费支出数额在五万元(含)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提出方案(计划)由分管领导核准,主要领导批准执行。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部门提出方案(计划),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十万元以上,由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执行。
注:各部门严格按照审批流程执行,手续不全不予报销。
三、自制原始单据如外聘、裁判、劳务等酬金发放等编制
针对偶尔发生的上述费用应按“姓名、天数、标准、实发金额、签名、备注”等栏目制表(标准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并开具劳务费发票,提供技术职称证明,最好签订协作协议。(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火车站办税服务厅(城关区天水南路11号)、南关什字政务大厅、金昌南路邮局】,劳务费目前税率4.66%),发放时需提供银行卡号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采购物品需附购物明细清单
购置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电脑耗材、印刷费等物品时,如果发票上未详细注明物品明细的,须附供货方开具的购物明细清单。无购物明细清单一律不予报销。
五、餐费(公务接待费)报销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公务接待单)。需在报销单的“开支内容”一栏中详细注明事由及用餐人数,不能只写“招待费”或“餐费”。
六、公费借款报销要求
各类借款应在事务办理结束后及时销帐,借款最长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报则在借款当事人借款到期日的当月工资中扣除。
七、需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凡对公业务应当转账或公务卡支付,不得向对方支付现金。如果在不了解此规定的情况下支付了现金给对方的,要求收款方退还现金,再按规定转账或公务卡支付给对方。
八、差旅费报销规定
按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并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了如下规定: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人员凭审批后的《出差审批单》《出差借款单》及相关函件按批准额度办理借款。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附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包括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
报销
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购买卧铺票;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中心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住宿费:
出差人员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住宿。省内四区(城关区、安宁区、七里河区、西固区)标准350/人.天;市州310/人.天;县区280/人.天;省外按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1)标准:省内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补助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24小时计算包干使用,由会议或举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
(2)出差人员期间均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乘坐火车超出24小时-30小时(含30小时)小时以内的按半天计算,超过30小时以上的按全天计算。
市内交通: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40元。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兰州中川机场接送出差人员的驾驶员(含兼驾人员)往返一次定额补助20元。(报销提供派车单)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公务出行:
中心工作人员到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兰州新区公务出行,按照本单位公车改革方案的规定执行。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公务出行
中心工作人员到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兰州新区以外执行公务属于出差,按照《中共甘肃省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办发【2014】57号)的规定,给予报销差旅费。
城市间短途公务出行
中心工作人员在皋兰县、榆中县、红古区、永登县、白银区、会宁县、平川县、靖远县、景泰县、安定区、渭源县、陇西县、通渭县、临洮县、天祝县、古浪县、临夏市、永靖县、东乡县、广河县、康乐县、和政县、临夏县出差,个人提供不了相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可按“中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标准”,分下列情形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1. 个人不能提供双程或单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给予报销双程或单程补助。
2. 个人一次到同一个方向的两个以上不同目的出差,按最远的地的标准给予报销补助。
3. 个人一次到不同方向的两个以上同目的的出差,分别给予报销兰州至不同目的地的补助。
4. 由单位派车、单位租车出差的,个人不得报销出差期的市内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注:中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标准按(甘财行【2018】103号)的通知执行。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鉴定、竞赛、培训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节假日中心业务部门在兰州五区开展专项工作任务,确需(实际)发生住宿、伙食和交通费用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统一安排食宿、伙食和交通工具且没有按规定交纳伙食、交通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差旅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任务紧急或出差路途较远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出差人员方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出差办理报销手续时,务必填写《出差审批单》,报账时附后,财务凭据报销。
《出差审批单》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领导批示(特殊情况:如乘坐飞机等)
大型活动、采购货物需要提前借款,填写借款单(后附通知、会议纪要、合同或协议等)
九、专项活动(会议费、培训费、鉴定费、竞赛费)报销
报销时提供会议费、培训费、鉴定费、竞赛费的通知、经费预算、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及相关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四类会议与会人数不得超过50人,工作人员限定在会议代表人的10%以内。
组织培训、鉴定、竞赛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裁判员、仲裁等技术人员的人数依据竞赛项目的特点酌定。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比赛的行程原则上不许绕道,产生额外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文件要求服装统一的)或大型活动购买服装按省直工委文件执行,金额在壹万元以上的要有三家询价单(财政厅备案),
培训、赛事等活动需对方单位承办的,经费下拨,需提供发票(内容:XX活动(赛事)补助经费)、方案(盖承办单位章)、经费预决算单、协议、培训通知、培训需报到签到表(按天签)、廉洁活动表、会议纪要、项目绩效评价(十万元以上大额活动经费,活动结束后需由部门负责人提交项目绩效评价)。
注:中心参加活动需对方单位承办的,经费下拨,中心人员不得另外报销住宿费。
因活动(培训、赛事)租车,需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执行》报销时提供租车发票、协议、和入围依据。租车费是个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舞台搭建报销时需通过三家询价单、协议、发票、预算、会议纪要等;
十、非税收入
体育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严格按照财政厅和巡视组非税收缴管理办法执行。在收取鉴定费时由鉴定本人直接将鉴定费打入中心基本账户(2073001609200110957),并注明姓名。报名结束后由业务部门将报名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和银行缴费单金额一致后方可交于财务。
十一、采购货物
采购货物需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执行》单项50万元以下自行采购,50万元以上集中采购。如执行自行采购需先三家询价(开具询价单),财政资金需到财政厅备案后方可采购。报销时提供发票、采购合同(账号、开户行、户名)、验收单、入库单、发放单、会议纪要。
同一采购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列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
除预算调整外,在一个财务年度内,采购人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分多次组织采购。
采购人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不符合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十二、车辆维修需到财政厅政府采购入围单位维修。(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中的定点采购)
十三、印刷需到财政厅政府采购入围单位印制;(甘肃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网中的定点采购)
十四、固定资产采购按年初财政厅批复的预算项目进行采购。(采购是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执行》)
十五、固定资产报废按照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执行。
十六、复印纸等耗材采购需到财政厅政府采购入围单位。
十七、单位零星大型修缮: 报销提供三家询价单(财政厅备案)、发票、合同、预算、验收单。
※ 本《日常财务工作流程》解释权归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