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第21号令)的文件精神,现制定公布《轮滑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轮滑协会
2015年11月1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社体中心(体总秘书处,群体处、竞赛处)
轮滑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轮滑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轮滑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第21号令),并结合轮滑项目发展实际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轮滑协会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轮滑裁判员的技术等级称号为:国际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轮滑裁判员按项目分有:速度轮滑、花样轮滑、自由式轮滑、轮滑球、滑板和极限轮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轮滑协会负责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方轮滑协会进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推荐报考国际级裁判员和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人选等工作。
第五条 中国轮滑协会各项目竞赛委员会负责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日常工作,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任期四年。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轮滑协会负责本地区轮滑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并向体育主管部门报备。地级轮滑协会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并向体育主管部门报备。县级轮滑协会负责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并向体育主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 未成立轮滑协会的地区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由本地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 北京体育大学、行业体协负责本校和本系统轮滑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与管理工作,参照地方协会执行。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九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为:理论部分(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实践部分(临场执裁)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需加试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
第十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三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由县级轮滑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有正式轮滑竞赛执裁经历;任三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二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由地级轮滑协会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有省级轮滑比赛裁判员执裁经历;任二级裁判员满一年,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参加审批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一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由省级轮滑协会审批认证。
第十三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执裁经验和组织轮滑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具备三次以上全国轮滑比赛的裁判工作经历;任一级裁判员满二年,经中国轮滑协会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申报国家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轮滑协会审批发证。对已经至少四次担任全国比赛裁判工作的花样轮滑、自由式轮滑和轮滑球裁判员,经省级轮滑协会推荐,相关项目竞赛委员会核准,考试合格后可直接申报国家级裁判员。
第十四条 国家级裁判员满三年,经中国轮滑协会确认推荐,可向国际轮滑联合会相关技术委员会申请报考国际级裁判员。
第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裁判证到所在地方相应的认证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报中国轮滑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向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连续两年未组织考核工作的认证单位,将由上一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审批该级别裁判员。
第十七条 中国轮滑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轮滑各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十八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级裁判员每两年向中国轮滑协会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偶数年的7月15日至9月15日。
第二十条 省级轮滑协会应至少两年一次对一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同时将注册的一级裁判员名单报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和中国轮滑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地与县级轮滑协会应至少两年一次对二级、三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同时向本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省级轮滑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注册时须使用中国轮滑协会统一编制的注册登记表格。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的裁判员,注册年度内不安排裁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管理单位不得收取注册费。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类轮滑项目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单位组织的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竞赛委员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中国轮滑协会有关裁判员的管理规定,在竞赛过程中公正执法;
(二)认真钻研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服从分配,承担审批单位指派的裁判任务,并进行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五)配合进行有关裁判员执裁情况的调查。
第六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轮滑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中国轮滑协会、各地方轮滑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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