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体育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繁荣和发展群众体育事业,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体育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考务管理、考评人员管理以及颁发证书等,是《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细化和补充,在执行过程中,应相互参照。
第四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在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五条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由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提出审核意见,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六条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七条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体育行业分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申请,填写《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八)自觉接受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当地体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评估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给予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三章 考务管理
第八条 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制定鉴定工作计划、发布鉴定公报、组织报名、考场准备、考评人员和考务人员准备、鉴定实施、监考、阅卷评分、证书核发”等九项内容。
第九条 鉴定计划是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每年12月底前必须制定出的下一年度的鉴定工作计划,报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后实施,其主要包括:
(一)鉴定范围,包括名称、等级和预计申报人数。
(二)年度实施鉴定的次数和日期。
(三)考评人员安排计划,包括年度内每次实施鉴定时拟聘请的考评人员的姓名、职业资格或技术职务、工作单位等。
(四)工作事项说明,包括鉴定的组织安排、鉴定标准和方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鉴定公告是鉴定机构向社会公布鉴定活动安排的告示,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在当地影响较大的媒体上发布。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的职业(专业)名称和等级。
(二)条件要求。
(三)报名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
(四)鉴定标准、内容和方式。
(五)鉴定参考教材。
(六)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组织报名程序为:考生申报、资格审查、报名登记表、准考证发放。报名工作截止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将考生的信息分类汇总录入,是考场、准考证编制、试卷发放、考评人员配置的重要基础。
考生基本信息录入完成后,须及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职业鉴定指导中心备案,以作为其复核参加鉴定的人员和鉴定成绩的主要依据。
《准考证》应贴考生近期一寸照片、加盖签发鉴定机构的印章,注明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职业(专业)、报考级别、身份证号,以及专业考试的时间地点和场次等。(准考证编号参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
第十二条 考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活动,须遵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生须知和考场规则》。
第十三条 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统一命题原则,理论考试与专业技能考核的试题题库,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开发和管理,各鉴定机构须从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命题。在试题提取、印刷、保管等环节上,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制度和纪律,完善接交手续,确保不泄密。
第十四条 理论知识考场应选用标准教室,行距、桌距之间须保持足够距离,考场设立座次表和桌号,贴于考场门外。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在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四、五级时,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鉴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时,考评人员不少于5人;鉴定国家职业资格一、二级时,考评人员不少于7人。考评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从具备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派遣,或委托鉴定机构聘请,并指定考评组长。考评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小组的工作,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
考务人员负责鉴定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维护考场秩序、监督考试纪律、填写考场记录、协助考评人员做好辅助性工作,完成鉴定成绩的统计和登录等。
第十六条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要做出具体安排,并向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填报《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安排表》,在鉴定实施的整个过程中,要求如下:
(一)考务人员在开考前30分钟到岗,对进入考场的考生进行验证,开考前15分钟从指定保管人处领取试卷,理论考试试卷在开考前3 分钟内分发,专业技能试卷交达现场考评组组长。
(三)理论考试试卷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考务人员收交,清点后封存,交指定保管人员处保管。在试卷领取和交还时须办理接交手续。
(四)技能操作考核,由考评员在现场评分完毕后,交考评组长在评分表上签字,交考务人员封存。在试卷评分表领取和交还时须办理接交手续。
(五)在考试结束后,由鉴定机构统一安排阅卷。
第十七条 监考员由考务人员担任,每个考场至少有两名监考员。监考员须遵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工作守则》,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
第十八条 登录鉴定成绩时,须由两人进行统计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双科合格考生的成绩按成绩高低顺序登录在《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单》上,其余考生,按理论考试、技能操作成绩合格、双科均不合格分别登记造册。
第十九条 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须将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考生成绩登记表,连同双科合格成绩考生的《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单》及考生照片,一同报送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证书事宜。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对鉴定对象的查询,应认真负责地予以办理,对查询出现问题情况属实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更正鉴定结果的,须报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认可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鉴定工作结束后,应撰写工作报告,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整合数据后,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统计报表,报送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核准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一至五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采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并在全国通用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照体育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个等级,各职业(专业)等级以本职业(专业)《职业标准》为准。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的统一填写格式和编码方案,制定填写要求,并统一编号。
第二十五条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经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核准、验印颁发证书,鉴定站负责将其送交本人。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须将取得证书人员名单汇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制度,凡取得证书的人员,均在国家体育总局建立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网”上进行注册。
第二十七条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统一加盖三个印章:
(一)在照片下角处加盖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专用钢印。
(二)在发证机关处加盖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印章;
(三)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处加盖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专用印章;
第二十八条 凡经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并发给证书的人员,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再重复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成绩单项合格,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发给成绩通知单,两年内有效。
第三十条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经鉴定合格所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相应类别的职业岗位上通用。
第三十一条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用人单位与体育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主要依据,在纳入鉴定范围的职业,用人单位应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持证人员的职业等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凡取得经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核发的上述证书,不得转让、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同时取消已鉴定通过的职业资格,自取消该职业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进行鉴定。
第五章 考评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职业(专业)、等级范围内,依据体育行业国家职业标准,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条三十五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以及以下各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六条 考评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综合管理,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培训与考核,经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三十七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职业(专业)等级的考评人员,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三十八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为: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高的专业能力,在本地区、本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
(三)考评员须具备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须具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考评员参加资格认证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制度。
(一)申报程序
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名,填写《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审批登记表》,经所在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家体育总局及各事业单位、国务院各部委、总参总政考评人员的申请,可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直接报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涉及运动项目的考评人员申报应征求各有关专项协会的意见,经审核通过后,方能参加资格培训。
(二)资格培训
经资格审查合格者,须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的资格认证培训。
(三)资格认证考试
资格认证培训结束后,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命题,按照国家考试的要求进行考试,经确认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国家统一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和胸卡。
(四)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编码
资格证卡编码采取11位数字代码。第1、2位为证卡核发年份代码;第3、4位为颁发证卡的行业代码;第5、6位为地市级代码,取值与机构编码第3、4位相同;第7位为证卡等级代码,取值1-2:“1”为高级考评员,“2”为考评员;第8-11位表示证卡核发顺序号,每年度按照行业分等级从0001-9999依次顺序取值。(详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
第四十条 考评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考核场地及考核材料的检验。
(二)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打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三)对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可分别提出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填写在考评记录上。
(四)有权对鉴定工作提出意见,及时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一条 建立考评人员档案,对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评议考核制度。
(一)鉴定机构在每次鉴定工作结束后,对考评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二)每年年终,鉴定机构应对考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评议,并填写《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评议考核表》,报送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鉴定机构聘请考评人员须签订《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聘任合同书》。考评人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提出是否续聘意见,报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提出综合评价报告,上报考评人员资格证书颁发部门审核,决定重新聘任与否。
第四十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会同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聘期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工作守则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必要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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