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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空竹运动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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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空竹运动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

  甘肃省空竹运动协会

   Physical Culture KongZhu Sport Association of Gansu (简称:空竹协会)。PCKSAG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为了活跃社区文化生活,贯彻《全民健身条例》精神,配合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我国传统的民族文化,在全省人民尤其中老年市民群众中,通过抖空竹的运动方式和其所特有的趣味性和锻炼方法,既做到陶冶情操又达到强身健体提高抗病能力,提高抖空竹运动技艺的目的。本协会为甘肃省内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文明建设行为规范》要求。

  第四条:本协会在甘肃省体育总会领导下,由甘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规范本协会的组织行为,保护空竹运动协会及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使抖空竹这项体育民俗运动步入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积极组织全省文化建设,活跃全省文体活动,积极与各省市空竹运动组织和空竹爱好者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开展竞技空竹友谊比赛活动,推陈出新,刻苦锻炼,精益求精,为创建甘肃省体育品牌而努力。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

  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332号(甘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广全民健身活动,通过抖空竹运动所独有的趣味和锻炼方式,既做到陶冶情操又达到强身健体和提高抗病能力的目的;

   (二)提高抖空竹技艺,开办抖空竹技术方法培训班、训练班等咨询活动;

   (三)开展竞技空竹比赛活动,组织全省各单位空竹运动队伍参加比赛,交流技艺和进行宣传;

   (四)开展抖空竹运动的文化、技法研讨会,推陈出新;

   (五)开发抖空竹器材、工具和高科技新型空竹产品的研究、交流;

   (六)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合法权益,规范指导员行为;

   (七)表彰、奖励在全民健身活动中成绩显著的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由各市、州、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抖空竹运动,努力钻研技术,在抖空竹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常委会讨论批准;

   (三)由常委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可享受参加协会组织举办的空竹技艺、文艺、体育活动,参加空竹运动技艺培训班,参观学习新技术,享受协会集体批发购置的廉价空竹器材、工具、高新技术及产品;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委;

   (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常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体育部门在本协会任职者随工作岗位的变动,由新任人员自动接替本协会工作。

  第十九条: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委会。常委由常委会选举产生,在常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常委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白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1年9月l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委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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