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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健身瑜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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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健身瑜伽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甘肃省健身瑜伽协会,英文译名:GanSu Health Yaga Association(缩写:GHYA)。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从事健身瑜伽推广、普及和研究的全省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甘肃省体育总会的社会团体成员,也是体育部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甘肃省健身瑜伽协会主要由全省各市州体育部门、省高等院校和省内从事瑜伽服务、瑜伽文化研究、推动瑜伽行业发展的瑜伽导师、瑜伽文化传播机构以及瑜伽用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热爱瑜伽事业的人士组成。是代表甘肃省参加健身瑜伽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全省瑜伽工作者和瑜伽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倡导和普及群众性健身瑜伽活动,继承、发扬瑜伽文化和瑜伽技能,推动健身瑜伽运动在我省的发展。紧密联系各地区的瑜伽从业人员和爱好者,加强团结增进友谊,为增强人民体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甘肃省体育总会和甘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以及相关领导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甘肃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本会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332号(甘肃省体育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收集整理有关瑜伽技术、技能和文化信息等资料,举办和组织健身瑜伽理论与文化的学术研究活动;

(三)组织省内的健身瑜伽俱乐部和健身团体,开展全省的健身瑜伽交流展示活动;

(四)举办全省健身瑜伽培训班和讲座,培训健身瑜伽教练和导师;

(五)组织开展各会员单位的技术、学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扩大健身瑜伽习练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行业体协、高等院校体协和其他具有合法地位的俱乐部以及热爱健身瑜伽的社会人士,经申请并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必须服从本会的组织领导,支持本会工作并能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团体会员是指在甘肃省辖区内从事专业的健身瑜伽培训指导工作,如高级瑜伽会所、瑜伽馆、瑜伽健身俱乐部,生产瑜伽用品的企业。

第九条 个人会员是指户口在甘肃境内的、热爱瑜伽事业的公民。

第十条 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甘肃省健身瑜伽协会章程;

2、具备固定的活动场所,具有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

3、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甘肃省健身瑜伽协会章程;

2、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3、持有证书的高级、中级、初级瑜伽教练、瑜伽导师;

4、从事专业瑜伽培训的教师;

5、瑜伽行业的经营管理者;

6、从事健身瑜伽科学理论的研究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团体会员入会应按要求填报《甘肃省健身瑜伽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申请个人会员应按要求填报《甘肃省健身瑜伽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并提交两张一寸证件照片。

第十三条 入会程序:

1、团体会员入会,可直接向本会递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协会审核批准后,颁发给《甘肃省健身瑜伽协会团体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入会,可有两个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或两个个人会员介绍,并填写登记表,经协会审核后,颁发给《甘肃省健身瑜伽协会个人会员证书》,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权利和义务:

1、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4、优先、优惠参加健身瑜伽教练员的培训;

5、有被授予健身瑜伽工作先进团体会员和先进个人会员的机会;

6、有退会的权利;

7、积极维护健身瑜伽声誉;

8、执行本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 凡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义务为甘肃省健身瑜伽协会提供经费赞助和支持。

第十六条 依据协会发展需要,经协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适当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注册费。

第十七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在每年四月份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未进行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会员,暂停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奖励:

1、对在健身瑜伽事业发展中工作业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授予甘肃省健身瑜伽协会先进团体会员的荣誉称号;

2、对在健身瑜伽事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甘肃省健身瑜伽协会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3、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授予特殊贡献奖;

4、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处罚:

本会对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1、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健身瑜伽事业造成不良影响者,经常委会审查后,予以适当的经济处罚;

2、不按时进行注册和缴纳注册费者,暂停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资格暂停期间,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

第二十二条 协会对暂停资格的会员,确定改正期限,在期限内改正者,会员资格予以恢复,期限内未改正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退会:

1、本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2、团体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甘肃省健身瑜伽协会,在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确定退会;

3、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协会提出要求后即可退会;

4、会员退会后,以前享有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同时丧失。

第二十四条 重新入会:

1、会员退会后又重新要求入会者,需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2、被取消会员资格者要求重新入会,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被取消资格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经协会审查合格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及领导成员;

3、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4、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5、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委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须有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3、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6、制定协会管理工作;

7、决定下属机构的设置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8、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9、讨论决定协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紧急情况,可由秘书长建议经主席同意召开秘书长以上协会负责人会议,提出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在瑜伽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3、协调各项工作,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协会委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委员会。

地址:兰州市金昌南路332号省社体中心办公楼 电话:0931-8817627 传真:0931-481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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