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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钓鱼裁判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更新于:2012/8/8 16:48:35 阅读: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甘肃钓鱼比赛裁判工作人员的执裁水平,完成各级钓鱼协会组织的钓鱼比赛裁判工作,依据《钓鱼比赛裁判法》和钓鱼比赛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甘肃钓鱼比赛裁判员的技术评定、管理和考核。

  三、钓鱼比赛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四、各级裁判员必须身体健康,热心于钓鱼事业、热爱钓鱼比赛裁判工作,积极参与钓鱼裁判工作。应做到:

  1、严格履行裁判员职责,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2、作风正派,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3、工作中积极主动,不怕苦、不怕累。

  4、努力钻研业务、熟悉比赛规则和裁判法,积极参加实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5、裁判员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尊重,加强团结。

  6、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执行任务时,精神饱满、服装整洁、仪表大方。

  五、各级裁判员必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裁判员:

  1、担任一级裁判员四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钓鱼比赛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4次以上。 

  2、精通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钓鱼比赛规则、裁判法、在全国性钓鱼比赛中2次胜任分区裁判长以上职务,具有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 

  3、具有较高的垂钓和裁判理论水平,掌握钓鱼比赛场地、水域、鱼类品种以及水质、水文、气象等知识,能妥善处理实际工作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临场应变能力强。

  4、具有培训与指导一级裁判员工作的业务能力。

  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65岁以下。 

   (二)一级裁判员:

  1、担任二级裁判员三年以上,或在省级钓鱼比赛中3次担任分区裁判长以上职务。 

  2、熟练掌握和运用钓鱼比赛规则、裁判法,能拟订完善的符合实际的竞赛规程,具有组织钓鱼比赛的全面工作能力,有一定实践经验和裁判理论水平。

  3、具有训练与指导二、三级裁判员的能力。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二级裁判员:

  1、担任三级裁判员二年以上,或在地市级钓鱼比赛中担任2次分区裁判长以上职务。

  2、熟悉钓鱼比赛规则、裁判法,能**拟订竞赛规程,比较准确地加以运用,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三级裁判员:

  懂得钓鱼比赛规则并能正确执行,受过正规培训,能担任县级比赛的裁判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申报、审批程序: 

  (一)具备申请技术等级条件的裁判员,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钓鱼协会签署意见,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级裁判员由甘肃钓鱼协会申请,甘肃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一级裁判员由甘肃钓鱼协会审核,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裁判员由地市级钓鱼协会审核,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三级裁判员县级钓鱼协会审核,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级钓鱼协会评定裁判员的技术等级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裁判员的注册、培训、考核工作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经审批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裁判员,发给证书、证章。 

  十三、具备申请裁判员技术等级条件的人员,按本人申请等级,由相应钓鱼协会统盘考虑、审核,经组织培训和理论考试合格后,报相应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技术等级证书,方可成为一名正式裁判员。

  七、裁判员的考核

  各级钓鱼协会应定期对其管理的裁判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钓鱼比赛规则、裁判法等理论知识;比赛中的实际裁判工作能力;每年的注册及执裁情况。

  八、钓鱼比赛裁判员的选派

  (一)各级钓鱼协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单位组织钓鱼比赛,需要抽调在各级钓鱼协会注册管理的裁判人员时,应由管理其裁判人员的钓鱼协会统一选派,其它钓鱼协会、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抽调。凡被选派执裁的裁判人员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应按规定时间到指定比赛地点报到执裁。

  (二)被选派的裁判员均应参加赛前培训,由担任比赛的裁判长或聘请的知名裁判员对裁判员进行培训。

  (三)未向钓鱼协会申报登记的钓鱼比赛,钓鱼协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派或不选派裁判人员。

  (四)全国性、全区性的比赛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必须由一级以上(含一级)裁判员担任,分区裁判长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含二级);地市、县级比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以上(含二级)裁判员担任,分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

  (五)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以适当放宽,具体要求由比赛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商定。

  (六)比赛主办单位应责成裁判长于赛前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

  (七)被选派的裁判员,应在比赛抽签前半小时到达,做好赛前准备工作。执裁时,各裁判员按分工要求各负其责,按比赛规则履行裁判员的职责,思想集中,严防工作失误,做好现场裁判工作。

  九、裁判员的培训

  (一)为不断地提高各级裁判员的业务水平,各级钓鱼协会每年均应举办裁判员培训班一次,各级裁判员应按照技术等级参加相应的培训班。

  (二)各级钓鱼协会举办培训班,应聘请专业人员担任讲师,同时报甘肃钓协审核。

  (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半天。

  (四)培训内容包括:

  1、钓鱼比赛规则和裁判方法;

  2、裁判员职责;

  3、判例分析;

  4、比赛编排与记录方法;

  5、钓鱼比赛裁判趋势。

  (五)各级钓鱼协会举办培训班前20天,须将培训计划及参加人员名单送甘肃钓协审核备案,以便督导及核发培训证书。

  十、裁判员的管理

  (一)各级裁判员由批准其技术等级称号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的钓鱼协会进行管理。

  (二)各级钓鱼协会每两年必须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2月5日为裁判员的注册期。

  国家级裁判员的注册,按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进行。

  一级裁判员由甘肃钓协进行注册,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市、县钓鱼协会进行注册,并报市、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1、受到取消比赛执裁资格处罚;

  2、考核不合格;

  3、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培训学习。

  (四)各级裁判员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钓鱼比赛执裁和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管理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五)一级以上(含一级)级别的裁判员,参加区内外各种赛事执裁,必须报甘肃钓协批准备案,二级以下(含二级)级别的裁判员报其所管理的钓鱼协会批准备案。否则,视情节严重,将给予停止执裁、降级、取消裁判员资格等处罚。

  (六)裁判员未经其管理的钓鱼协会批准和选派,私自参与赛事执裁的,将给予停止执裁、降级、取消裁判员资格等处罚。

  十一、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区各级钓鱼协会举办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参加所在钓鱼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培训。

  (三)监督各级钓鱼协会执行《甘肃钓鱼比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情况。

  (四)接受钓鱼比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五)检举裁判队伍的不良现象。

  (六)对其所在钓鱼协会做出的处罚,可向上一级钓鱼协会或业务主管单位申诉的权利。

  十二、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执法。

  (二)钻研钓鱼比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培训、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四)承担所在钓鱼协会指派的执裁任务。

  (五)配合钓鱼协会进行的有关裁判员执裁情况的调查。

  十三、对于裁判员的违纪行为,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比赛主办单位不予接待:

  1、不遵守比赛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比赛裁判组的决定和安排;

  3、裁判员证书未注册登记。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天执裁资格:

  1、对观众、运动员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裁判长、副裁判长或分区裁判长安排;

  3、不负责任,明显错判、漏判两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执裁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严重错判、漏判。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执裁资格,并停止本年度或下一年度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未经裁判长同意,擅离赛场,造成一定不良后果;

  2、有意偏袒个别运动员,弄虚作假;

  3、不公正、不公平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4、比赛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5、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裁判员资格或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员贿赂;

  2、比赛期间酗酒、赌博,违法乱纪;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4、一年内无正当理由3次不执行所在钓鱼协会指派任务的。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钓鱼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管理其裁判员的钓鱼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

  1、对比赛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比赛承办单位决定;

  2、取消当天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决定;

  3、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4、裁判员停止一年、若干年裁判工作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比赛组委会签署意见,报管理其的钓鱼协会决定。裁判员降级、撤销和终身取消裁判员资格的,由比赛组委会或管理其的钓鱼协会提出书面建议,报批准其裁判员资格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十四、本管理办法由甘肃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甘肃钓协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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