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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钓鱼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讨论稿)
来源: 作者: 更新于:2012/8/8 16:33:18 阅读:
  第一条 为鼓励钓鱼比赛裁判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裁判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三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心钓鱼事业,积极参与钓鱼裁判工作。

  第四条 裁判员必须身体健康,熟悉钓鱼技术,努力钻研钓鱼比赛规则和裁判法,执行裁判工作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第五条 各级裁判员必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裁判员:

  1、担任一级裁判员四年以上,或担任省市级以上钓鱼比赛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4次以上。

  2、精通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钓鱼比赛规则、裁判法、在全国性钓鱼比赛中2次胜任分区裁判长以上职务,具有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

  3、具有较高的垂钓和裁判理论水平,掌握钓鱼比赛场地、水域、鱼类品种以及水质、水文、气象等知识,能妥善处理实际工作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临场应变能力强。

  4、具有培训与指导一级裁判员工作的业务能力。

  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65岁以下。

  (二)一级裁判员:

  1、担任二级裁判员三年以上,或在省市级钓鱼比赛中3次担任分区裁判长以上职务。

  2、熟练掌握和运用钓鱼比赛规则、裁判法,能拟订完善的符合实际的竞赛规程,具有组织钓鱼比赛的全面工作能力,有一定实践经验和裁判理论水平。

  3、具有训练与指导二、三级裁判员的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二级裁判员:

   1、担任三级裁判员二年以上,或在地市级钓鱼比赛中担任2次分区裁判长以上职务。

   2、熟悉钓鱼比赛规则、裁判法,能独立拟订竞赛规程,比较准确地加以运用,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三级裁判员:

  懂得钓鱼比赛规则并能正确执行,受过正规培训,能担任县级比赛的裁判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具备申请技术等级条件的裁判员,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钓鱼协会签署意见,报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级裁判员由省钓鱼协会将符合条件的一级裁判员报至中国钓鱼协会审批;

  一级裁判员由省钓鱼协会审批。并报中国钓鱼协会备案;

  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市州、县级钓鱼协会审核,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三)经审批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裁判员,将授予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七条 定期考核裁判员:

  考核内容包括:钓鱼比赛规则、裁判法等理论知识;比赛的实际裁判工作能力;每年的注册及执裁情况。

  本制度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甘肃钓鱼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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